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上海市劳动12333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摘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医疗补贴是3000,生活津贴最低是2892*产假时长(晚育4个月)免税 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之付,医疗补贴由医保基金支付,两笔钱最终由社保统一支付 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1】在上海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人员是 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对于缴金期限,无硬性规定。 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社保在生育上的职能,就是负责生产后两个津贴的一次性申领,包括生育医疗津贴(3000多块),和生育生活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两笔钱。 只要交过社会保险就能领生育金了。在孩子出生后90天内去就近的社保局办理领取就行了。交保满1年的就按照生产当月交保基数来领,交保不满一年的,或者生产当月没有交保的就按照最低标准2892元每月领取。 领取生育金的材料是: 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可以到社保中心区领),上面就是一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配偶的工作单位,小朋友的名字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 6.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等); 7.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注意事项 1.申领生育保险可至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闵行:莘庄莘松路385号64920165) 2.对于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的妇女,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需要有医院盖章或医生签名)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用标准A4纸复印,其中《生育医学证明》需单独复印 4.其他未注明情况可以到柜台咨询或致电12333电话咨询。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特殊情况: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计生政策规定,当事人合法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三十二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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