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卓建精诚说: 为了能够及时的了解母婴的健康,胎儿发育是否良好,产检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必须的,孕妇产检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以上内容劳动法规方面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参照实际检查整理,以实际检查为准。 卓建精诚说:关于产检假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通过)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迟念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码尘困劳动时间或者安兄卖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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